伤残评定是指在医疗终了或医疗期满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进行评定。如果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或其委托的代理律师:
(一)医疗终结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结束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了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在疾病发生后处理结束前提出。对因病致残、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被鉴定人或其近亲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当达到最短的工伤医疗期,并且病情相对稳定;由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当在最短时间内获得相对稳定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伤残鉴定对受害人而言尤其重要,因为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