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一方抚养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2款规定,就子女的生活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由此可以看出,抚养费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
如果孩子的父母同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抚养要求。如果由于前一方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应向另一方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是法院最后裁决结果的受益人;应当对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由于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便,不能参加诉讼,因此可以通知未成年子女作为这类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使在父母离婚之后,抚养孩子也是父母共同承担的法律义务。而这种共同养育子女的精神,就是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以子女的父母为例。如果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则无法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父亲或母亲一方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对方提起诉讼,才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