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综合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子女的实际需求,二是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收入和财产状况)。对离异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按照上述三项原则协商解决,不可协商的,由法院作出裁决。裁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根据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每月800~2000元之间。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2)涉及高收入。按以上比例计算的高于以上范围的,可以突破上述范围,如无特殊情况,月度平均不超过3000元。
(3)对于低收入。如果按以上比例计算,低于上述范围的,如果有较多其他财产,可不按上述比例,按上述比例判决,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足或无财产,再加上抚养者的抚育能力,不能按上述比例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证子女的最低生活标准。
(4)对于没有收入的人。可以用其财产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折抵。如果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当支付抚养费,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为暂时没有收入就免除他们的义务,应该保证孩子的最低生活标准。
(5)对于子女有严重疾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以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