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非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收集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婚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收取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明。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没有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计算。

3.未达到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上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

4.符合合法领养子女的条件,但未办理领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领养证,拒绝领养的,按上年度总收入二倍征收。

5.如果收养儿童不符合收养儿童的法定条件,按前一年总收入的三倍计算。

6.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到三倍计算。具有以下严重情节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更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大大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按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反法律而不及时申报的,超过一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如果超过三年未报告或经举报证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的,按总收入的四到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总收入的四到六倍征收;

(5)拒不支付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绝终止妊娠而导致非法生育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或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按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乱纪多生一个孩子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酌情在二至六倍标准内决定加倍。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性地多生一个孩子或非法领养一个孩子,如果继续违法多生或多生一个孩子,每多生一个孩子,按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相关法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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