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人口和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领养的当事人按照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立案经群众举报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的,应当立即立案,填写立案报告。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指定进行调查。
㈡调查取证工作。
1.调查员对被调查者的非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以证实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当事人有一定证据,但当事人拒绝承认的,可以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进行亲子鉴定。
2.查明被调查者违反法定生育或非法领养的事实后,对双方上一年的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县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主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如无委托,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
四、批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设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提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3倍标准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印章的,拟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纪要),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单》上签字。签字并盖公章。
(五)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计部门所作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认为征收决定有违有关规定或者畸轻畸重的,应当责令其重新征收决定。
(六)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并将确认确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送达县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七)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2.一方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请求听证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辩进行记录。报告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查后签字或者盖章。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改变征收数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管。3.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支付社会抚养费的,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计生办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受理),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计生部门出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受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计生办送交。(八)执行情况不同,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数额也有所不同。不仅对超生家庭收取社会抚养费,有些家庭不符合领养条件,但有非法领养情形的家庭也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经济条件不好,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分期支付。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