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是指对涉外离婚案件中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职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对作为一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专门的规定。对涉外民事案件,我国法院适用管辖原则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