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离婚过程中的起草离婚协议,要非常谨慎,切勿操之过急,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提供以下资料及证明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书;(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的共识。如双方同意离婚,且对子女的抚养费.可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十分方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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