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结婚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结婚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共同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离婚协议书,协议规定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达成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2)当事人请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清偿债务没有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离婚协议的效力方面,《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妇女和男子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反悔财产分割,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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