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消失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未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和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一份清单,清单上应注明存放地点和方式等。(3)财产分割的理由,例如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和做出的牺牲。(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负担能力等。(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