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除了精神上的痛苦,纠缠不清的还有财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将对方的共同财产转移或隐藏,如:转移存款、私自变卖共有住房、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恶意制作虚假欠条等。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第一,平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了解家庭收支情况,有多少存款,存在哪家银行,如此即使对方否认存在存款,法院还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查明在夫妻存续期间是否有存款,共有多少,是否转移,法院要求对方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第二,收集他们收入情况的线索,如有需要,律师会介入调查,如果对方收入很高,却没有存款,法院会责令其说明收入支出,再次,对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转移的不动产-房屋,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或者,对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的法律责任;最后,对于制造虚假债务的,可以要求与债权人对质,问清欠条的时间、用途等细节,如有必要,对欠条形成的时间进行笔迹确认,审查债务的用途及必要性等。此外,根据民法有关条款,转移财产或恶意债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形的,可在一年内提出分割财产之诉。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离婚,离婚后双方应对财产如何处理,离婚后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诉讼离婚时,由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因此自然不必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所以在起诉离婚时,不必要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还有网上律师,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