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拆迁开始时,拆迁方必须密切关注拆迁方和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建设审批文件,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单位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拆迁资格证、拆迁许可证、两份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基金)。在这些文件中,有两份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也有通知甚至是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方法。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要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商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拆迁者极有可能利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被拆迁者。和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要做录音,“这些话可以作为今后协商谈判取得重大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难以证实对方口头承诺。”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合实际要求而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评核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状况、层高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让评估员详细记录,必要时要重新评估”。对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请务必向拆迁公司索取原协议。“一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要您签字,全部补偿金额.面积.楼号为空白,与口头不符。4.行政裁决要想充分表达其意见,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置之不理的做法,而应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其意见,并在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注意查看“记录员是否完整记录了你的意见”。5.临强拆对房屋状况的拍照录像在行政裁决快结束时,要对其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可能面临强拆”。即使在行政裁决后面临强拆,被拆迁人也要拨打,并寻找适当的位置和角度对强拆过程进行拍照,以保存有效证据。如何解决征地补偿不合理的问题,一直是拆迁者的困惑。住房拆迁是一种去旧迎新的建筑,这种趋势一般不受产权人的支配,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