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与父方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不尽抚养义务且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以及(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不能随母亲生活的;(2)子女确不能随母亲生活。2.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亲生活,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3.父方和母方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延长,(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一方有其他子女,以及(4)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子女;且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4.父方和母方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多年来一直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看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孩子在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5.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