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共同债务在清偿个人债务之前。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离婚前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等方式偿还;如果双方有争议,或者不能全部清偿,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受理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应当通知债权人。在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由共同财产来偿还,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分别偿还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情形。为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债的先后和方式,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够清偿、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当事方有重大争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离婚时对个人财产的共同债务的优先偿还是一项原则,也必须在法律条款中加以规定。此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问题自应通知债权人,以避免产生新的纠纷。总而言之,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不过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略有差异,但大体上还是要遵循夫妻平分原则,还可以确定双方的需要和负担,从而使双方的共同财产被分割,但是如果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话就会进行平均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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