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不适用。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上述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诉讼离婚,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形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在协议离婚时,如果一方有隐匿、转让、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则不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法律上对男女都有约束力。在"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一年"的规定。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很多夫妻都会因为一些琐事而选择离婚,但在处理离婚财产、抚养权等问题时,往往会出现争议和纠纷,为更加迅速、公平地解决纠纷,国家也规定了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法庭也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最后作出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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