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编制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位置、供求关系、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按目前情况无法确定占用(或迁移)是否合法,赔偿数额过低,应拒绝签署赔偿协议和有关材料,并首先拒绝接受该占用(或迁移)。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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