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报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路面事故同时报请交通部门处理。2.核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验或交管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将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3.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在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当时的实际价值,则应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赔偿。4.部分损失保险车辆的局部受损,无论投保金额是否低于投保时的实际价值,都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出现了部分损失,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和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对保险车辆损失的最大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5.在车辆修理完毕或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有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和其他相关单据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