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注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查他们的婚姻状况,看他们是否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书,是否由夫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2.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注意审查签订离婚协议的原因.动机,处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目的,目的,了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经过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离婚为其他非法目的。3.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其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为依据,应注意征询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的意见,以审查是否照顾子女的利益;房子是公房还是只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晰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去曾有约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约定,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4.离婚协议内容。应重视对离婚协议内容的审查是否明确、条款是否完备、法律规定不明确、文字不明确、所提供的协议与相关材料有无冲突,应附财产清单,并在协议中注明"与本协议有关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且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