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可以拘传两次,并传唤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被告必须到庭,是指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将“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以及不能到庭查清案情的被告”列为被告,是基于具体考虑。“我们很容易理解,因为不能到庭而不能查明案情”,把抚养、抚育、扶养等义务作为必须出庭的条件,由于赡养、抚养、扶养三种义务具有密切的人身性质,原告的诉讼目的在于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当庭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中的错误和违法性,缓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从而降低执行判决或调解的难度。虽然离婚案件双方都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其中必然包括解除扶养关系),但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因此,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不一定要到法庭来审理。配偶一方因对方未能履行相互扶养义务而诉诸法院的,这种情况下的被告应依法到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