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以,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中国法院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离婚原则。并在本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判别离婚标准。即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理由,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