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诉诸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要“上法庭”。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某种程序上说,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客观事实,更加能够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加。所以,在此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