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领取离婚证要有一定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要遵循下列法定程序: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并核实应提交的法律文件;2.婚姻登记机关就《婚姻法》规定登记离婚的申请条件;3.询问离婚协议的内容和意愿是否一致,如果不同意,应重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4.询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果有,应重新协商一致;5.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由婚姻登记人签字或按手印;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理表》。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处将发给离婚证明如下:(1)再与双方当事人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在领取离婚证后,将双方的法律关系通知对方,(3)在“离婚登记处”上签字或按手印,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及各自履行义务。本栏目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4)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5)宣布解除夫妻关系。离异当事人可当场领取离婚证,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双方自愿离婚,不用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当场领取离婚证。由于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婚姻登记证。新婚登记条例的出台,使离婚当事人可以当场领取离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