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不愿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有很多:被告不愿面对原告,或者不敢面对原告,或者他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等等,那么,是否允许被告不出庭?回答是肯定的,但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才能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传票传唤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撤销;被告经传票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了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况外,我还应当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上述规定,离婚案件被告可以不出庭,但必须委托代理人,并且被告必须提出书面意见。由于婚姻属于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非常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提供书面意见,但这种做法并不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由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公证书面意见,经代理律师转交法庭,让被告不再出庭。被告人未出庭且未提交书面意见的,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按缺席处理,缺席审判,这样将对被告极不分离。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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