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分居,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上的不和,以及双方自愿同意分居等多种情况。例如,夫妻两人分别在两地工作,由于距离远,没有同居条件,或者一方外出工作不能同居。这样的离别,不是因感情不和所致,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规定应准予离婚。另一种情况是,夫妻感情还不错,但出于某种原因自愿分居。此情形,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离婚条件。分居作为可以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一定是由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引起的分居。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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