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9条:男性和女性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准予离婚。

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申请,除非征得军人同意,除非一方有重大过失。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而六个月后可以重新起诉,此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更大,但也要符合《民法典》感情已经破裂的情节。而不是军人无重大过错妻子提出离婚的情形,第二次离婚开庭前,法院给予夫妻双方6个月的冷静期,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和好,那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否则谁也没有轻易到法院来打官司。依据这种判断,再审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就算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综合案情,也可以强制判决夫妻离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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