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当然,也是可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一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变更或撤销的;如果双方在变更或撤销上无法达成一致,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撤销。《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作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共同财产时,结合司法实践,可以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各条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照看孩子和女方的利益原则。这种照顾,可以在财产份额上对女方给予适当的抚恤金,也可以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归根结底,从习惯势力、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等方面,离婚后妇女一般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的帮助。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列人分割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比较纠结,但也有一类人,他们在经济上可能存在很大的困难,婚后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就不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一定的分割,孩子的抚养问题还是需要澄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