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制应当按照男女平均分割进行,首先是男女平等的原则。对于一个家庭,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大多存在差异,男方的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无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配偶双方对共同拥有的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分割权。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妇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原则上是平等的。但是,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与男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障由于分割财产而导致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律更加重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这是因为父母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该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能侵犯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无过错的财产分割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分得。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由过错方承担,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原则。四是公正的原则。公平性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原则。公平性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调整民事主体物质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异不只是婚姻关系的终止,还关系到夫妻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运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现有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要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