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协商的原则。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即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男女平等的原则。依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当分得少,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3.照顾子女和女性权利的原则。如果协商不成,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4.给予赔偿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一方.如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另一方应赔偿。"即在法律上分割夫妻财产时,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取补偿,补偿可以从分割的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婚姻家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的;(2)重婚的;(3)造成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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