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悉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一般说来,夫妻双方结婚后,双方所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当然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有的方式处理。特别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