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一般由当地政府制定,因此没有统一的补偿政策。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证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房管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的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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