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借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经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为了取得财产而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捐赠难以确定的,可以按赠与处理。一方根据习俗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分割和返还嫁妆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应认定女方亲属陪送嫁妆一般属于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赠与的,这种赠与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约定,只要有约定,就可以确认这种权利的归属。在我国民间婚姻中,彩礼只是一种传统,男女结婚是否需彩礼,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这并不影响婚姻登记证的领取。并且婚姻彩礼的发生,可能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领证后。就彩礼性质的认定,就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