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是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住的;(2)不能养育子女的义务,父母要求子女随母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不能随母亲生活的。2.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亲生活,且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3.父方和母方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延长,(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且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4.父亲和母亲一起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多年来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看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孩子在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5.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给予同意。总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权不能因为亲子关系而混淆,孩子是否拥有财产,取决于孩子是否有收入,在子女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两人自愿将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子女,这是不违法的,但必须经同意,强迫完全转移给小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