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决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婚姻家庭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协议中确定的财产就是一方所有的财产,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出生协议书也可以经过公证。对于婚前财产,在双方关系明晰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财产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如发现有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要变更,应重新签署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无效。配偶双方同意将财产归一方的协议,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约定无效。若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作书面约定,或者由公证的财产归谁所有,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处理。离婚时,若一方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可以不分或少分。而且如果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上述情况之一,也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