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公益建设确需占用、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应严格依法执行下列规定。1.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批准之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通知农场和有关人员。2.对于拟收回土地的现况调查结果,必须由农场和相关员工加以确认,并将农场和有关员工了解情况.等相关资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要条件。3.对需要收回国营农场农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实行占补平衡措施。四、严禁擅自占用、随意占用;严禁乱批,少批多用;严禁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擅自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地用途。5.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6.国营农场的土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保管.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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