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已不再适用,也就是:“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结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要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用品要用4年,可以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该条款规定了一种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新婚姻法在精神上主张,婚前个人财产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2.从财务角度讲,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数反映,应在计算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按项计算再进行分割。3.特殊情况:如果夫妻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哪一项财产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一项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分别归谁所有。所以约定优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不依法律确定。这些都是夫妻财产约定比法定财产制度更优越的内容。尽管人们经常认为夫妻离婚,对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应当平等分割。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能够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而且很多时候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也是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平均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