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土地征收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应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1.土地征用纠纷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合法性.正当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纠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手段解决行政争议。2.土地征用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它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制度。3.土地征用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多数属于行政诉讼,也是民事诉讼中为数不多的,但并非全部走行政诉讼,有时还可能走上民事诉讼之路。4.土地征收补偿协调裁决也可称为征地补偿协调和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征地纠纷而实行的制度。其机制可分为协调和裁决两部分,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者不得进入裁决。5.拟对土地征收争议进行听证的制度,是指拟对土地征收纠纷进行行政处罚.制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询问权和申辩权利的制度。行政听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一是申请人申请后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