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按揭人只要取得房产的权属登记证书,就对按揭房产拥有所有权,是否还清了银行按揭贷款与是否取得按揭房产所有权并不等同。但在离婚诉讼中,真正的问题在于是否已经确定了抵押房产的权属,而不是是否已经完全清偿了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登记了抵押房产,则没有理由限制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在夫妻间分割。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进行了权属登记的抵押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使还没有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认定其为尚未取得所有权。仅仅是一方按揭买房,它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夫妻一方在共同还贷的话,即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由权属一方予以赔偿),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和分割。尽管房屋是男方在婚前按揭购买的,通常也是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在结婚后还涉及到偿还房贷的问题,这个时候男方用什么性质的钱还贷,关系到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分割房屋。在其中,如果结婚后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那以后女方就可以要求婚后还贷的部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