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共有财产,原则上是平等的。按照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会有所区别。只属于个人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价、共同还贷金额所占比例等因素,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可以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分配。获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夫妇共同经营的当年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等,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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