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他们有权要求取消强制措施。司法部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方法:一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后十二个月以上或者居住超过六个月的,第二,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居住满六个月的,实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制度;三是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取保候审。如在法定期限内办不成,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尚需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继续审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无论由于何种事件,在刑事案件定案调查过程中,如果采取了羁押措施,都有时间规定。一般而言,案件并不特别复杂疑难,可以根据两个月的侦查价期限来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