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应当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建筑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第十条《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二条《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