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各条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原则。在此,“照顾”,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也可以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归根结底.来自于习惯力量.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障碍.从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异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业绩和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生产资料分配给需要的一方,使生产资料发挥得更好;在共同财产中分割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以发挥其使用价值。非分离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能滥用。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的部分与他人所有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同居生活时消费,破坏。灭失的,另一方不作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