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意离婚和子女抚养费.财产.债务在处理上达成共识。按照《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离婚协议应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结婚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和询问有关事项。2.离婚财产的分割部分存在欺诈.强迫情况下,有权在一年内起诉。《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3.注意确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为办理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约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完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总之,离婚后,父母与别人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是最亲密的孩子也不能被分割为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只涉及离婚双方,当然,如果有孩子的家庭财产,父母离婚不能将其分割,这是孩子的个人财产,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来保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