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农用地补偿费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位置、供求关系、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二、对农地以外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青苗补偿标准。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对因征收房屋、临时安置等原因,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线、通讯线路、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概算,报批初步设计概算。拆除农田水利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领水征地补偿标准》第六条规定,邻水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