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法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将不再组织质证。这些都需要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有关规定,在您立案后,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中,当事人必须认真阅读。如未注意超过举证期限,应首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便法院延长举证时间。一般而言,如果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不会因举证过期而主动拒绝质证。但如果关键证据不能被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用撤诉的不良手段来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