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一方因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离婚所造成的损失。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错误方要求赔偿,但这种要求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的;㈡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㈢犯下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两个异性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发生的伤害行为,包括暴力侵害财产、侵害人身权利、侵害人身权利、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等行为。“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实施肉体或精神恶意,施暴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扶养的行为。卖淫和卖淫显然是有过错的,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进行的行为。但嫖娼显然不属于我国规定的情形。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可见,“嫖娼”和“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嫖娼行为不属于“有配偶者同居”的情形。所以,方嫖娼导致离婚无法得到赔偿。但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能够适当照顾无过错,符合我国立法精神。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