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多的当事人在诉前和对方谈离婚,对方态度不好,甚至扬言,你告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来庭,是让你不能走!事实上,你根本不用担心。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最终法院传票的数量却很少。怎么了?尽管目前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都是通过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绝合作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人送达。即便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仍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如当事人一方收到法院传票,则基本上将到庭,否则法院有可能缺席判决,并可能对拒不到庭一方作出不利判决。为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讨苦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