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近60%的离婚案件是由我们自己处理的。许多当事人因为无法找到对方有“第三人”的证据而烦恼。事实上,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寻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并不大(见我网站原创文章:《捉奸证据有多大?》)。第一,能够直接证明婚外情的证据难以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获得电话列表、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等。相对来说,这方面的证据并不强大,所以一般法庭不会因为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费那么多精力和金钱去获得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理的。所以,只要手头有一些证据能让法院心领神会,不用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会对法理上的自由诉讼产生倾向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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