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0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恒新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球场路******。

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庆,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陆昊,该部部长。

再审申请人武汉恒新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5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错误认定国土资复议【2016】22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227号复议决定)对恒新公司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违背事实和法律。1.自然资源部作出2227号复议决定,确认恒新公司与复议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恒新公司有复议权利,确认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恒新公司合法权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恒新公司作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行使司法救济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2227号复议决定错误认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具有查处涉案国土违法举报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报内容与保护国有资产及恒新公司合法权益相关,对恒新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二)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负有直接查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违背法律规定。1.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土地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定监督机关,具有管理、监督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2.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违法批地,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恒新公司的举报核心内容之一是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是初始管辖机关,具有直接查处该案的法定职责。3.恒新公司实名举报内容案情重大、复杂,属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直接查处。自然资源部未能证实该案件并非重大、复杂案件,也未对恒新公司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土地违法行为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没有事实依据。4.恒新公司举报重点之一是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湖北省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具有管辖权,且与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之间存在明显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本案应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5.湖北省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应启动监督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和查处职责。6.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设有国土资源执法专职部门,应履行土地执法职能。(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无法律规范规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就恒新公司此类举报事项进行回复、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定职责范围,属于认定错误。2227号复议决定已经认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属于不作为、应当依法回复。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职不查处,涉嫌渎职。(四)自然资源部在受理恒新公司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充分了解举报事实,履行监督、调查、核实职责。自然资源部未对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职行为主动监督,涉嫌渎职。

本院认为,恒新公司以武汉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湖北省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为被举报人,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寄送举报信,要求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履行查处恒新公司举报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回复恒新公司。恒新公司要求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对举报的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湖北省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实际上是要求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履行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恒新公司要求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对中联公司等被举报人涉嫌土地违法的事实进行查处,并认为该涉嫌违法事实与恒新公司利益相关,实质上是要求湖北自然资源厅履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具体规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除管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等案件,对是否管辖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具有裁量职权。但其如认为恒新公司举报事项不应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直接查处,应当将履责申请转交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相应层级的机关处理。故2227号复议决定认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收到恒新公司举报信后,自行认定为重复事项不作任何处理以及答复,应当认定为不作为,并责令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并无不当。恒新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2227号复议决定认定。

综上,恒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恒新物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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