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制造“假债务”也是一个常见问题;例如,原来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又补写一张“借条”企图转变为借贷关系;自己股市里的钱说是替别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为对方弄虚作假,是离婚诉讼当事人最大的担忧之一。实际上,你也不用太过担心。法庭拥有一定的诉讼规则,“作假”也并非那么容易得逞。当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宜直接处理债务问题。法庭一般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某项债务,一般不进行实质审理,而只会建议债权人另提出诉讼。“作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检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的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