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财产是指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天然增值是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下实现增值的一种方式,一旦状态改变,便可获得增价性质。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在婚后所获得的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明确规定,婚姻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