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经获得的财产权,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受赠与、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为婚姻获得的财产。结婚后已经有了专门用途的日常用品,如衣服等。(二)结婚后一方专门从事职业、爱好等财产,如书籍、工具等。(三)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福利财产、人身保险、伤残补偿、人身伤害赔偿等。例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取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四)配偶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遗赠而获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㈤约定的个人财产。配偶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当事人可以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算,因为属于一方的财产不能分割处理,在具体情形下,应结合实际加以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并造成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